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王偉瑛即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偉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市○區○○路○○○巷○號之1四樓2)為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陳報准予備查清算人在案,茲因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爰依法請求指定清算人王偉瑛為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已於民國102年8月 2日、同年月26日檢附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申報書、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監察人審查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賸餘財產分配表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33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度司司字第125 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王偉瑛為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