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崔玉麟即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崔玉麟為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奉本院民國102 年4 月22日新院千民寶102 司司53字第09472 號函核准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102 年4 月16日向本院呈報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2 年4 月22日以新院千民寶10
2 司司53字第09472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2 年9 月
3 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司字第141號准予備查在案,除提出上開資料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3號、102 年度司司字第141 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崔玉麟為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