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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5號聲 請 人 崔玉麟即全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全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崔玉麟先生為全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全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2 年8 月1 日清算完結,且經股東臨時會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崔玉麟先生竣事。故依公司法規定向本院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已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崔玉麟身分證影本、簿冊保管清單、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2年度司司字第146號清算完結卷宗全卷,查核無訛,爰依上開規定及聲請意旨,指定崔玉麟先生為上開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