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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崔玉麟即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崔玉麟為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為此爰依法請求指定崔玉麟為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已於民國

102 年9 月3 日檢附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申報書賸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7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司司字第144 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崔玉麟為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