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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9號聲 請 人 曾繼雄即聆果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曾繼雄為聆果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聆果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聆果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奉本院民國102 年8 月22日新院千民寶102 司司130 字第2070

0 號函核准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聆果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證明書及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102 年8 月16日向本院呈報聆果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2 年8 月22日以新院千民寶102 司司13

0 字第20700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2 年11月25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司字第201 號准予備查在案,除提出上開資料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2 年度司司字第130 號、102 年度司司字第201 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曾繼雄為聆果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