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梁桂肇即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梁桂肇(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五樓之五、居臺北市○○○路○段○○○號十二樓)為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3月13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聲請人為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於101 年3 月28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奉本院101 年4 月17日新院千民政101 司司46字第08227 號函准予核備在案,另於101 年9 月3 日申請展延清算期間至
102 年3 月12日止。茲因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清算人造具之清算期間決算書表送監察人審閱,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承認,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梁桂肇為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梁桂肇係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於
102 年1 月4 日檢附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記錄、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清算分配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46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度司司字第5 號清算完結卷宗審認無訛,而聲請人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有同意書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梁桂肇為湯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