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游添生即達業科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達業科藝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達業科藝股份有限公司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游添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2 樓)為達業科藝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達業科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游添生為達業科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茲因達業科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為此爰依法請求指定游添生為達業科藝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游添生係達業科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已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檢附達業科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會出席簽到簿、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國民身分證、帳冊清表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
143 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司司字第28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游添生為達業科藝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