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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許春輝代 理 人 張麗真律師相 對 人 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村晃代 理 人 高志明律師檢 查 人 邱盈菁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邱盈菁會計師為相對人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9年1月起迄101年10月間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曾經本院10

1 年度司字第24號選派檢查人鍾幸芳會計師,惟相對人公司帳簿等目前均放置於台北市○○○路○○○ 號台北營業所,致原選派之檢查人因路途遙遠等因素無法擔任,似由台北市之會計師進行會計檢查較為方便,爰聲請准予更換原選派之檢查人,另選任公正獨立之會計師擔任之,並就相對人公司自民國99年至101 年間之會計年度之營業情形及財產狀況進行檢查等語。

二、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繼續1 年以上,合計持有相對人公司已公開發行股份總額3%以上之股東,前以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與4 名董事等經營高層,均由公司大股東日商伊奈株式會社(LIXIL會社 )所派任,且相對人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8千餘萬元,為何虧損累計竟達3億4千餘萬元,尤其於99 、100年度迄今,忽然大幅增加2億8千餘萬元?又相對人公司每年雖有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做財務查核,然僅是形式上審查,實質上的帳目查核應選派檢查人為之等語,爰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字第24號選派鍾幸芳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此有本院101 年度司字第24號裁定在卷可憑。

三、又聲請人主張鍾幸芳會計師因路途遙遠等因素,無法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爰聲請變更檢查人等語。經查,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為28,267,700股,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5,616,922 股,即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約19.8705%,並已持續1 年以上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前101 年度司字第24號案件中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名簿、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各一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足認聲請人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次查,本院前開101 年度司字第24號裁定選派之檢查人鍾幸芳會計師於102 年3月6日具狀表示,相對人公司之帳冊資料及處理人員位在台北天母,與檢查人位置距離太遠,會造成查核工作的困難,故聲請另行指派當地檢查人進行查核工作等語,有聲請狀一紙附於本院101 年度司字第24號案卷可佐。則原檢查人既已辭任,考量辭任之原因及為促進查核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順利進行,乃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邱盈菁會計師( 禾欣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號9樓 ),有該會102年3月25日北市會字第0000000 號函可稽,復經本院詢問兩造對於邱盈菁會計師擔任本案檢查人均無異議,且邱盈菁會計師於99年至

101 年間並未從事過相對人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工作,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三紙附卷可佐,是以,本院審酌邱盈菁會計師執行會計師業務多年,現職為禾欣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邱盈菁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9年1月起迄101年10月間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檢查人之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84條之規定,由相對人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此須視檢查人實際執行檢查事務花費之工作時間及酬金計算標準,以定其合理報酬數額,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