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 請 人 王翔威相 對 人 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永添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 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亦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 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宜蘭縣○○鎮○○○路○○號處,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紙附卷可稽,參以兩造亦係在宜蘭縣政府指派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並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約定由相對人於102年12月5日前匯款聲請人任職期間之薪資新台幣256萬2 千元至聲請人指定之匯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內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紙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聲請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