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丁章律師即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就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管理人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國稅局大安分局已同意退款溢付營業稅額(留抵稅額)新臺幣(下同)2,342,728元;聲請人係以破產財團結餘現金17,932,852元扣除處理破產財團所餘庶務之用之預提數519,756元,即17,413,096元為分配基礎,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並聲請認可等語。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