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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審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43號原 告 鍾善全被 告 王麗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12樓,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裁判日期:201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