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陳建霖原 告 柯志聰原 告 柯志謙原 告 柯侑岑原 告 柯吉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被 告 戴國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雖設在新竹縣新豐鄉○○村0鄰○○00○0號,惟實際居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業經被告陳報到院,是考量被告具狀請求移轉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