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字第29號原 告 吳建興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洪坤宏律師複 代理 人 羅文昱律師被 告 傅聖修即傅永堂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又寧律師
戴愛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前於民國100 年6 月間委請被告承作原告所有位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中央廚房」之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施作內容包含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街○○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一樓至三樓全棟之拆除、泥作、油漆、木作裝潢、水電、浴廁、宅頂新設套房、新設鐵屋、貨梯、公共鐵梯、水塔、打井、冷氣、露台、隔牆、壁面隔間、動力電、花圃、燈具、清運等工項,兩造雖未簽訂正式工程契約書,惟兩造歷來均係以被告手寫製作之「估價單(含追加部分)」、「追加單」,載明施作之工程項目及費用,交原告同意後進行工程施作,遲至10
1 年2 月間被告仍有續行施作系爭工程之實,且被告承作系爭建物依約、依法自應就各該工程項目,擔保「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之契約義務無訛。
(二)詎料,系爭工程自被告施工以來,即陸續發生因施工粗糙而漸生之瑕疵,如鐵皮屋間隔縫隙、壁癌、門框腐爛、地板皸裂等,甚至有多項被告未依約施作之情事,如未舖設浪板水泥、天花板磁磚、未施作排水系統等工項,嗣於被告完工後,更因多次風雨來襲而大量滲漏水,竟致原告所有如沙發、音響等部分家具因浸水而毀損。核上開所呈之各該瑕疵或未予施作工程項目,皆為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範圍內,足證被告就原告所陳瑕疵、未施作或損害部分,依法確負瑕疵擔保及賠償責任,故於系爭工程具上開瑕疵之情形下,原告無奈僅得一再催請被告進場修補各該瑕疵,惟被告雖歷有應囑修補之情,但瑕疵遲遲未見修復,嗣被告竟推諉責任,拒絕續行修補,原告方於101 年10月25日發函催請被告限期修補並請求損害賠償,並據被告收受在案,然被告迄今仍推諉不理,為此爰依民法第492 條、第493 條第2 項、第4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修補之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
(三)本件業經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為鑑定,被告所為之施工確實具有多項瑕疵,為此請求被告按鑑定報告書附件六所示之修復費用估價表賠償予原告,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承攬之系爭工程已於100 年9 月底全數完工,並經原告驗收無誤後付清工程款,系爭工程確無瑕疵及未施作之處,且針對原告主張之瑕疵,被告認為:⒈一樓部分被告於施作防火巷鐵皮浪板時即已鋪設底部水泥,廁所門框則是原告要求保留舊有門框,且經原告使用2 年以上始造成腐朽;又原告曾自行改建一樓變電器房上方之二樓浴室結構,故影響一樓變電器房之鋼樑結構以致漏水;其餘瑕疵部分鑑定人未考量被告承作之報價,鑑定之修復費用顯不合理。⒉二樓部分天花板有水漬痕跡與室內通風不良有關、天花板材料為環保材質,本有防蟲效果差之缺點,且樓梯間之龜裂係應原告要求將原有入口封閉,故新牆連接舊牆處即可能產生龜裂;又辦公室冷氣排水經測試係屬暢通;而圍牆油漆變色與太陽日照亦有關聯,因此鑑定報告認定之瑕疵均與施工品質無關。⒊三樓部分冷凍庫與鐵皮間隙非被告施作範圍,屋頂人孔蓋及烤漆鋼鈑開口界面業經原告自行變更而致漏水,均與被告無關;又鋼樑銹蝕、不銹鋼爬梯及固定螺絲銹蝕乃天候、環境因素所致。⒋書面鑑定之一樓廁所外牆壁癌於被告當初施作時即已清除完成,目前壁癌再生係因房屋老舊所致,與被告無關,被告並無再予修復之理。是以,被告施作之工程並無原告所述多處瑕疵,被告自無負責之理。
(二)退步言之,如認被告承攬之系爭工程存有瑕疵,則原告依民法第493 條、第495 條規定主張權利,已罹於除斥期間,蓋依民法第498 條規定,原告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因工作交付後,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承攬之系爭工程有瑕疵,並於101 年10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進行改善,且經被告於101 年11月1 日收受,惟系爭工程已於
100 年9 月底完工,並經原告驗收無誤,堪認自100 年10月起被告已將系爭工程全部交付予原告,因此,原告關於民法第493 條至第495 條之權利,皆於101 年9 月30日屆期,而原告於101 年10月25日始通知被告修補,顯已超過法定之時效期間,被告自不負系爭工程之瑕疵擔保責任。又本件系爭工程並未涉及建築物之主要結構,故無民法第499條規定之適用。
(三)綜上,爰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100 年6 月間,將系爭建物全棟之裝修工程交由被告承攬施作,原告已將工程款給付完畢。
(二)原告於100 年10月間,將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之裝修工程交由被告承攬施作,原告已將工程款給付完畢。
(三)被告於101 年8 月10日寄發新竹英明街郵局第000699號存證信函予原告。
(四)原告於101 年10月25日寄發新竹東門郵局第000209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修補工程瑕疵,被告於101 年11月1 日收受前開存證信函。
四、兩造爭點:
(一)系爭工程有無原告所指各該工程瑕疵?是否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原告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其請求之金額是否合理可採?
(二)原告請求本件權利之性質?是否已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抑罹於消滅時效?
五、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工程經本院現場履勘及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現場履勘鑑定後,被告施工系爭建物有如下之瑕疵,且係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以下針對兩造之攻防分述說明之:
1、一樓部分:
⑴ 防火巷鐵皮浪板底部水泥未鋪設:①現況:被告施工後,由於底部未以鋼鈑封口,原告自行加作水泥封閉(見本院卷第40頁正、背面)。
②鑑定結果回覆為:防火間隔內烤漆浪板外牆,底部須以鋼
鈑封口,以阻隔外部雨、污水或蟲類等入侵室內,本案牆底外側自行加做水泥封閉,應屬於補救措施,可以修補加強,修補費用為5,000 元【一樓問題⒈】。
③被告現場履勘時表示未封口之原因是因加強鋼構所致,且
係由原告自行施作水泥云云(見本院卷第40頁背面),惟查:防火巷鐵皮浪板底部未以鋼鈑封口,已然造成系爭建物無法阻隔外部雨、污水或蟲類等入侵室內,而防火巷鐵皮浪板底部應以鋼鈑封口,為外牆施工之基本概念,被告承攬此處之工程,自應注意及此,並即時改善,始得以防免外部雨水侵入及蟲類進入,原告施作之補救措施,實非上開瑕疵之肇因,被告以此置辯,顯屬卸責,難謂可採。更況,此部分業經補充鑑定,經鑑定人回覆稱:系爭建物鐵皮浪板外牆底部舖設水泥封閉,並非一般工程正規處理方式;依據現場勘查,由屋主(即原告)打開裝潢內牆,發現浪板牆內側砌水泥封牆高度僅有15cm高,詳照片編號
1 ~3 ,因水泥封牆太低、封閉性不足,易使外氣、蟲類或水侵入,最後才在浪板牆外側底部加封水泥等補救措施。廠商(即被告)封牆施做太低封閉性較差,遇上大雨外側排水不及,將造成後續不良問題,整個浪板牆區總長度約一、二十公尺,現場僅做局部補救措施,不完善也不完整,且部分水泥已有剝離現象,因此本項酌編5,000 元等語(見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損害賠償補充鑑定報告書,下稱補鑑報告,第12頁),是以針對系爭建物之防火巷鐵皮浪板底部未以鋼鈑封口一情,應認係被告施工瑕疵所致,被告既推卸其責,不願修補,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補之費用5,000 元,自屬有據。
⑵ 一樓廁所門框因滲水造成腐朽、一樓廁所外牆壁癌:①現況:一樓廁所門框有腐朽現象,廁所門外牆壁有壁癌(見本院卷第41頁正面)。
②鑑定結果回覆為:
Ⅰ一樓廁所門依據雙方表示,係使用舊門框,若舊門框底部
既有損傷未加修繕即以使用,因廁所用水頻繁,加速產生滲水腐朽,因此門框應先修復再重新安裝及做好周邊防水處理,修補之費用為5,000 元【一樓問題⒉】。
Ⅱ本件依卷宗照片所示(附件五)一樓廁所外牆壁癌可以修補,修補費用為5,000元【書面鑑定問題⒉】。
③被告現場履勘時表示:一樓廁所門框是因原告要求保留原
檜木門框,地面易接觸水,加上在設置前即有腐爛現象所致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正面),惟於103 年8 月11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及本院103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時更詞稱:
於施工時門框並未損壞,是因時間經過2 年以上導致上開門框腐朽云云(見本院卷第126 頁正面、第153 頁背面),是以被告針對門框於裝設時究有無損壞一情所為前後答辯,明顯自相矛盾。再者,系爭門框既裝置於用水頻繁、極易潮溼之廁所,無論係援用舊門框抑裝設新框,若被告注意防潮、防水之處理,踐行先修復並加強周邊防水處理後再加以安裝之工法,衡情不致於經逾2 年之使用即有損壞之情事;更況,此部分業經補充鑑定,經鑑定人回覆稱:浴廁本來就是用水頻繁的地方,屋主(指原告)使用浴室當會用水,水本來應往內流向排水孔,水流方向與施工之洩水坡度有關等語(見補鑑報告第12、13頁),從而,本件被告於施工之際,放任原有門框已有損壞之現況,不加處理即施工安置,且因浴廁內水流方向之洩水坡度未往內流,造成門框產生腐朽現象,應認被告之施工確有瑕疵,原告就此請求被告賠償修補之費用5,000 元,自屬有據。
④被告復辯稱當初施作時,已將一樓廁所外牆壁癌清除完成
,目前壁癌再生係因房屋老舊所致,與被告無關云云,惟查,針對系爭建物之壁癌問題,業經本院委請鑑定人就系爭建物實際之屋齡併入考量,即屋齡是否為牆壁壁癌之原因等情併予鑑定,經鑑定回覆稱:與建築物屋齡不大關聯等語(見鑑定報告書第17頁),雖上開回覆係針對二樓外牆壁癌問題所為之回應,惟一樓廁所外牆與二樓外牆均同屬系爭建物範圍內,屋齡相同,不應為相異之認定,是以,系爭建物既曾經鑑定人考量實際屋齡後,仍認為壁癌問題與屋齡關聯不大,則被告辯以系爭建物老舊致生壁癌云云,誠難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補費用5,000元,應予准許。
⑶ 一樓庭院水泥地龜裂:①現況:一樓庭院水泥地板有龜裂現象(見本院卷第40頁背面)。
②鑑定結果回覆為:一樓庭院水泥地普遍性龜裂縫寬約0.2m
m ~1.0mm ,地坪是否須加舖點焊鋼絲網,視地坪是否夯實或用途需要而定,本案地坪全面發生大小龜裂應與施工品質有關(即被告施工有瑕疵),施工前地坪應確實夯實後鋪石頭,因有車輛進出可舖設點焊鋼絲網,再灌注2000
ps i混凝土10cm以上,修補費用為133,500 元【一樓問題⒊】。
③被告現場履勘時表示:原告當初要求大門先設置鐵門,援
用舊的鐵門,車子要開進一樓庭院,因車子的重量導致地板龜裂,加上施工造價本就不高,並無加設鐵網之費用,原告亦未要求加設鐵網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背面),另辯以:兩造原約定承作一樓庭院地板之報酬為6 萬元,原工程即未包含加設鐵網之費用,且縱針對龜裂部分之修補,亦不需全面拆除重灌混凝土,鑑定意見認加舖設點焊鋼絲網之費用亦須由被告支付,顯失公正等語(見本院卷第
126 、127 頁)。經查:針對系爭建物一樓庭院之施作,兩造原約定之承攬報酬確為6 萬元,有被告提出之估價單
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審建卷第72頁),惟據被告於現場履勘所自承各節,堪認被告於施工之際對於一樓庭院空地將供車輛進出停放一情,已然知悉,則以被告承攬工程之職責,應將依工程造價使用之工法日後將因無法承受車輛之重量並導致舖設之水泥地面龜裂一情,明白告知業主,若業主仍甘冒風險、損失而採用,承攬人自當免責,倘隱匿此情,片面以工程費用不高而逕自採用不堪通常使用之施工品質,誠難謂合於兩造承攬契約之本旨。本件被告既已知原告將使用一樓庭院空地,作為車輛進出停放使用,自應將地坪夯實;更況,此部分業經補充鑑定,經鑑定人回覆稱:依厚昇工程公司進行一樓庭院地坪鑽心取樣三處,並做混凝土抗壓強度測試,抗壓強度分別為328kgf /c㎡、432kgf/c㎡、362kgf/c㎡,遠超過一般地坪混凝土抗壓強度140kgf/c㎡或210kgf/c㎡,勘查一樓庭院地坪裂縫分佈狀態,連卡車無法到達之客廳前空地亦是,幾乎是全面性大小龜裂,因此原告行駛車輛進出,並非是造成庭院水泥地龜裂之主因。本項造成地坪龜裂,應屬混凝土乾縮裂縫,與其配比強度及施工過程的養護有關;本項地坪佈滿大小龜裂縫,甚至部分穿透,若以填補水泥方式,難以達到補強效果,因此仍以重做為宜等語(見補鑑報告第13、14頁),是以被告於施工前地坪應確實夯實後鋪石頭,因有車輛進出可舖設點焊鋼絲網,再灌注2000psi 混凝土
10 cm 以上,以確保地板堪承通常使用,惟一樓庭院空地因被告之施工品質不佳,造成大小龜裂之損害,被告自應負賠償之責。
④本件被告固辯稱兩造針對一樓庭院空地之承攬報酬約定為
6 萬元,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自不得超過6 萬元云云(見本院卷第126 頁)。惟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 條第1 項定有明。本件鑑定人鑑定之修補費用為133,500 元,係依據99年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損害修復標準單價表及95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審定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工程單價表等資料,認本項從原有PC層人工鑿除後,地坪清理夯實排卵石,至重新灌注PC地坪及表面粉平處理等,合計估算金額為133,500 元,依原訂承攬報酬約定為6 萬元觀之,此費用尚屬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之合理費用,是應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133,500 元,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⑷ 一樓外牆龜裂,一樓與二樓外牆滲水、粉刷顏色不均、脫
落,二樓陽台圍牆水泥剝落、油漆脫落,二樓圍牆油漆變色,二樓外牆壁癌、油漆脫落:
①現況:一樓庭院牆內側有氣泡、外牆油漆粉刷不均、二樓外牆水泥未乾即上油漆等情(見本院卷第40頁正反面)。
②鑑定結果回覆為:
Ⅰ一樓圍牆有一處縱向嚴重龜裂貫穿,其餘多處產生龜裂縫
及起泡剝落,底地未處理完善,施工品質確有瑕疵,可以修補,修補費用為136,040 元【一樓問題⒋】。Ⅱ一、二樓外牆粉刷不平整,油漆顏色不均、脫落,與施工
材料品質層次及施工程序有關係,油漆一般標準為一底二度,圍牆多處起氣泡或脫落等瑕疵,應與底地未清理完全乾燥有關,不符合一般工程品質要求予以修復【一樓問題⒍】 。
Ⅲ二樓陽台欄杆粉刷層部分剝落不平整,油漆顏色亦不均勻
有些部分剝離,與牆體底地打除清理、乾燥,油漆施工品質有關,與建築物屋齡不大關聯,可以修補,其中將陽台RC欄杆鬆脫打除重新粉刷之「打除」部分之修補費用為2,
500 元,「油漆」部分之修補費用則詳如下述【二樓問題⒎】。
Ⅳ二樓圍牆油漆變色,與油漆施工品質有關(可參一樓問題
6.及二樓問題7.)【二樓問題⒏】。Ⅴ二樓外牆壁癌油漆脫落不均勻等(重新油漆費用一併計於
(一)問題6.)【二樓問題⒐】。總結而言,針對本院函詢上開問題,均鑑定為施工品質瑕疵,針對Ⅱ~Ⅴ等項總體「油漆」部分之修補費用為76,
000 元。③被告現場履勘時表示:一樓庭院牆內側有氣泡,是因天氣
熱脹冷縮造成的化學作用,他願意修補,外牆油漆粉刷不均則是因為有外物堆置,無法施工,二樓外牆水泥未乾即上油漆則是因為下雨、廢氣及污煙,很多粉塵導致發黑,他願意處理云云(見本院卷第40頁正反面),另辯以:一樓外牆為舊牆,本身即存有壁癌,外牆多處氣泡或脫落非屬施工品質之瑕疵,至於二樓陽台則有新、舊牆相連接,故油漆產生剝離,應與施工品質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12
7 、130 頁)。經查:針對被告辯稱壁癌係因舊牆所致一情,業經本院委請鑑定人就系爭建物實際之屋齡併入考量,即屋齡是否為上開牆壁壁癌之原因等情併予鑑定,經鑑定回覆稱:上開外牆瑕疵係因施工品質不佳所致,與建築物屋齡關聯不大等語(見鑑定報告書第17頁),另經補充鑑定,經鑑定人回覆稱:一樓圍牆既為施工之項目,牆面產生龜裂或起泡粉刷不平整,皆為施工品質之瑕疵,此部分之修復包含原粉刷層鑿除清理及補強,並重新粉刷,且外牆多處氣泡或脫落,其面積較為廣泛,產生之位置也未見潮濕,與一般外牆壁癌即受潮部分滲出水泥化學物質現象不同;二樓陽台圍牆新舊相接,並不會造成油漆顏色剝離之問題,應與施工品質有關;二樓圍牆油漆變色(即油漆層次不夠、色澤不均勻)屬於施工品質問題,應與太陽日照無關等情(見補鑑報告第14、15、20頁),是以被告辯以系爭建物外牆為舊牆,且因壁癌造成上開施工結果之瑕疵云云,誠非事實,難以採信。
④再查:兩造針對系爭建物外觀粉光之承攬報酬約定為12萬
元,另圍牆及舊建物外觀油漆則約定為8 萬元,合計為20萬元,有被告提出之估價單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審建卷第72頁),是以鑑定人縱認外牆(含欄杆打除費用)修補之費用總計為214,540 元(136,040 +2,500 +76,000),依鑑定人前開說明,包括原粉刷層鑿除清理及補強費用,依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之旨,應認原告請求被告此部分負擔214,540 元之賠償,與原始費用相去不遠,應屬適當。
⑸ 一樓變電器房漏水,水泥與鋼樑搭接處防水措施處理不當:
①現況:水泥與鋼樑間有縫隙滲漏水等情(見本院卷第40頁
正反面)②鑑定結果回覆為:一樓變電器房鋼樑與內外牆身銜接處理
不當(施工有瑕疵),造成滲漏水,鋼樑與牆身以鋼筋先焊接牢固,RC灌漿後以快乾水泥填滿,室內外界面縫隙灌注EPOXY 並做好外牆防水工程,以杜絕雨水入侵,可以修補,修補費用為34,000元【一樓問題⒌】。
③被告就此固辯稱:此處漏水係因被告施工完成後,原告曾
自行改建一樓變電器房上方之二樓浴室結構,因而影響到一樓變電器房之鋼樑結構,造成漏水云云(見本院卷第12
7 頁),惟此經委請鑑定人補充鑑定結果,經回覆為:一樓變電器房鋼樑與內外牆身銜接應以焊接處理,以避免不同材質界面鬆脫而引起漏水,因此是否有確實接合及防水處理,才是漏水之原因等語(見補鑑報告第15頁),是以此部分之瑕疵業經鑑定認為係因被告未確實焊接變電器房之鋼樑與內外牆身,且因係不同材質界面之接合不當導致界面鬆脫,始為引起漏水之原因,誠與被告所稱原告改建一樓變電器房上方二樓浴室結構無涉,被告就此所為抗辯,尚乏所據,難認可採,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修補費用34,000元,自屬有據,應屬可採。
2、二樓部分:
⑴ 二樓浴室天花板發霉、漏水,施工品質(含油漆粉刷工法、材料)有瑕疵:
①現況:二樓廁所旁小陽台屋頂漏水(見本院卷第42頁)②鑑定結果回覆為:二樓浴室天花板,有水漬、污損痕跡,
是有瑕疵,可以修補,修補費用為3,000 元【二樓問題⒈】。
③被告就此固辯稱:此部分與室內通風不良有關,與被告施
工品質無關云云(見本院卷第128 頁),惟查,此部分經委請鑑定人補充鑑定結果,經回覆為:水漬污損係滲漏水留下的痕跡僅一小範圍,並非整個室內通風不良及水氣(空氣中濕度)所能產生等語(見補鑑報告第16頁),是以被告將二樓廁所旁小陽台屋頂漏水之原因歸究於室內通風不良云云,自乏所據,難認屬實,則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修補費用3,000 元,有所依據,應予准許。
⑵ 二樓樓梯間牆壁龜裂,施工品質(含油漆粉刷工法、材料)有瑕疵,且屋齡並非上開牆壁龜裂之原因:
①現況:2 樓樓梯牆面油漆龜裂等情(見本院卷第41頁正面)。
②鑑定結果回覆為:二樓樓梯間牆壁剛重新粉刷油漆,產生
龜裂縫0.1mm ~0.25mm,屬於粉刷表皮層之裂紋,非結構性損傷(0.3mm 以上),因此以粉刷層施工品質瑕疵為主因,屋齡尚不致於是表皮龜裂紋的原因,可以修補,修補費用為1,500 元【二樓問題⒉】。
③被告於履勘現場表示:這部分他願意處理等語(見本院卷
第41頁正面),惟嗣辯以:樓梯間之龜裂是因原告要求將原有入口封閉,故封閉處(即新牆連接舊牆處)即可能產生龜裂,此與施工品質無關云云(見本院卷第128 頁),惟查:鑑定人針對二樓樓梯間重新油漆產生龜裂部分,已鑑定為屬粉刷表皮層之裂紋,即非結構性之損傷,誠與被告所稱新舊牆交接處無涉,而屬被告施工品質之瑕疵,且鑑定人亦明白表示屋齡並非此處表皮龜裂紋之原因,復經補充鑑定結果亦認:二樓樓梯間牆面裂紋寬約0.1mm ~0.25mm 大致發生在粉刷面層,非屬結構性裂縫(0.3mm 以上),因此尚無法解釋為新舊牆交接影響,以致牆壁龜裂等情(見補鑑報告第16頁),則被告辯以鑑定偏頗云云,並無依據,空言所指,難謂可採,原告就此請求被告賠償修補之費用1,500 元,自屬有據。
⑶ 二樓辦公室天花板發霉、油漆脫落、天花板漏水、粉塵掉落:
①現況:二樓客廳天花板(材質是防火板)變形,會掉落粉
塵、天花板牆有漏水,牆壁龜裂(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
②鑑定結果回覆為:
Ⅰ二樓辦公室天花板漏水發霉,位置約在三樓冷凍櫃牆面開
口未封閉附近,與三樓地面滲漏水有關,由三樓做好防水處理,至於天花板修補併入問題5.計算【二樓問題⒊】。
Ⅱ二樓辦公室天花板漏水發霉及粉塵掉落等,分別於4 月11
日及5 月13日現場詳細勘查鑑定,照片19牆面漏水發霉與其上三樓有關;二樓辦公室天花板材料,品質確實有嚴重瑕疵,應予以全面拆除重做,並做好屋內驅蟲防蛀措施,修補費用分別為二樓辦公室天花板拆除清理驅蟲再重釘費用56,550元及二樓辦公室內油漆費用8,000 元【二樓問題⒌】。
③被告於履勘現場表示:二樓客廳天花板變形是因補土收縮
導致,粉塵掉落的原因亦須洽詢廠商,至於交屋8 個月以來都沒有天花板牆漏水、牆壁龜裂的問題,若有此情,他也願意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惟嗣辯以:依鑑定報告之附圖所示,二樓辦公室天花板位置根本不在三樓冷凍櫃牆面開口未封閉附近,鑑定報告此部分之鑑定結果,與事實不符,至於粉塵掉落是因為二樓天花板之材質為環保低甲醛材質,本有防蟲效果差的缺點,二樓天花板既因蟲害引起粉塵掉落,自無要求被告拆除重做之理云云(見本院卷第128 、129 頁)。惟查:據被告所提被證4系爭建物二樓、三樓平面示意圖相對位置所示,三樓冷凍庫下方確實即為接待區及辦公室之位置無誤,則被告空言否認稱二樓辦公室天花板位置不在三樓冷凍櫃附近,顯悖於事實,至被告所辯粉塵掉落係因二樓天花板材質問題云云,經鑑定人就此補充鑑定稱:本次再度勘查,二樓辦公室角隅天花板漏水發霉位置,與三樓冷凍櫃鋼鈑牆有大開口且未完全密閉有關,雨水必然飄進三樓室內(即原屋頂)經勘查其屋面防水層,並未施做完善,水有滲透能力,二樓辦公室天花板滲漏水痕,除了雨水或冷凍櫃處用水,應無其它水的因素;且二樓辦公室天花板多處佈滿蟲洞及掉落粉塵,已達不勘使用狀態,縱然使用低甲醛材質,亦不應有此現象,況且木質類或其他易受蟲害之建材,使用前均須先做防蟲害處理等語(見補鑑報告第17、19頁),足徵二樓客廳天花板變形,粉塵掉落、天花板牆有漏水,牆壁龜裂等情,係因被告施工屋面防水層時,未施做完善肇致,且無事先做防蟲處理所致,並非如被告辯稱係因天花板材質所造成,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二樓辦公室天花板拆除清理驅蟲再重釘費用56,550元及二樓辦公室內油漆費用8,000 元,自屬有據。
⑷ 二樓辦公室冷氣配管施工不良、三樓鐵皮屋洗手檯管線接
至冷氣排水口,施工品質有瑕疵且為造成二樓辦公室水倒灌之原因:
①現況:二樓辦公室會積水,導致地板、音響喇叭及辦公桌
腳毀損,三樓鐵皮屋因排水管與冷氣的排水管相接,導致三樓洗手檯排水時,無法順利排出而流到冷氣的排水管(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42頁正面)。
②鑑定結果回覆為:
Ⅰ二樓辦公室冷氣排水配管施工不良,依雙方表示及現場勘
查,被告逕將原有陽台排水管之不銹鋼罩打開後,將冷氣機之新排水管置入,並將原有陽台排水口以水泥封閉,以致排水不及時,產生倒灌至冷氣排水管之後遺症,造成二樓辦公室冷氣機附近地板、桌腳、音響泡水,可以修補,應恢復原有陽台排水系統,並將冷氣排水管獨立出來,因此,將二樓地板泡水局部拆除重做,辦公桌底修補、音箱換新,木板牆修繕補透明漆之修補費用為35,200【二樓問題⒋】。
Ⅱ三樓鐵皮屋洗手檯管線與原建築物排水管系統一致,新做
二樓辦公室冷氣機排水管,逕自打開原有二樓陽台排水管鋼罩,將冷氣排水管導入,並將之封閉,以致系統排水不及或阻塞時,二樓辦公室藉由冷氣排水管發生倒灌現象,可以參考二樓問題4.的說明,鑑定後認修補費用為20,000元【三樓問題⒐】③被告於履勘現場表示:二樓辦公室的積水不多,另三樓鐵
皮屋的排水原本就是將洗手檯的排水接到冷氣的排水管線,他在施工時是往左邊的露台排水管排出,右邊的排水管已被封死,並非他所造成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正面),惟嗣辯以:經過多次現場測試,二樓辦公室冷氣排水系統暢通,並無阻塞倒灌之情事,亦不會產生排水倒灌至冷氣排水管之後遺症,二樓辦公室地板亦無任何泡水現象云云(見本院卷第129 頁)。然查:經現場履勘結果,系爭建物二樓辦公室確有積水所致殘留水漬現象,被告徒以現場未現積水即辯以未曾有積水狀況,顯非屬實;又本件三樓鐵皮屋冷氣排水管發生倒灌現象係因現況呈現陽台排水口與冷氣排水管相接,導致陽台排水不及,倒灌至冷氣排水管之後遺症,本件被告履勘時自承三樓鐵皮屋的排水原本就是將洗手檯的排水接到冷氣的排水管線,其雖稱在施工時將其中一管線往左邊的露台排水管排出云云,惟此與鑑定人現場履勘鑑定結果相佐,即現場仍係陽台排水口與冷氣排水管相接的狀態,核與被告自稱施工將管線分離之情事不符,就此被告復聲請補充鑑定,經回覆稱:經現場勘查二樓辦公室外陽台計有三個不銹鋼排水口,被告逕自將冷氣機排水管埋入中間一支排水管內,將不銹鋼排水罩去除,並以水泥封閉該排水孔,使該陽台少了一個排水孔;因封閉該排水孔,該排水管產生閉合系統,當水量無法順利向下排出時,管內水迅速往上累積,因無法從該排水孔溢出,會產生往上倒灌問題,只能循冷氣水管為出路排出,若不破壞原排水孔,冷氣排水管直接置於該不銹鋼罩上面,即無日後產生二樓辦公室冷氣機水倒灌之問題等語(見補鑑報告第17、18頁),是以二樓辦公室冷氣配管施工不良、三樓鐵皮屋洗手檯管線接至冷氣排水口,確實係因被告施工品質有瑕疵,因此造成二樓辦公室水倒灌等情,已堪是認。
④針對二樓辦公室遭水倒灌所致損失之修復費用,經補充鑑
定結果稱:二樓辦公室確有產生泡水之原因,再查二樓冷氣機下方確有水漬痕跡,二樓辦公桌腳確有泡水損壞及水痕狀況,及音箱泡水吸水痕跡,且這些水痕都有相當之高度,顯示泡水之嚴重性;因此考慮該區域木地板拆除,地坪烘乾後再重做,至於桌腳、音箱無法完全復元,因而酌編金額修復及換新處理等語(見補鑑報告第18頁),是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二樓地板泡水局部拆除重做,辦公桌底修補、音箱換新,木板牆修繕補透明漆之修補費用35,200元,以及冷氣排水管修補費用20,000元,合計55,200元等情,自屬有據。
⑸ 二樓主臥室洗臉檯剝落,洗臉檯之材質不適於潮溼之環境使用,施工品質不良:
①現況:二樓臥室內廁所櫃子腐爛(見本院卷第42頁正面)。
②鑑定結果回覆為:二樓主臥室洗臉檯側面板已剝離,施工
及品質皆不良,可以修復,因屬衛浴間使用,建議更新,修補費用為2,000 元【二樓問題⒍】。
③被告就此固辯稱:二樓主臥室洗臉檯係因原告自行拆除後
放置一樓庭院,洗臉檯側面板剝離是否與施工品質有關,誠有疑慮云云(見本院卷第129 頁)。惟查,原告須將洗臉檯拆除之原因乃二樓臥室內廁所之櫃子已經腐爛而有以致之,此廁所內之櫃體既屬被告施工之範圍,則被告自應確保其所為之施工堪於經常潮溼之浴廁環境正常使用,系爭工程施工2 年左右,衡情,相關浴廁櫃體不應於如此期間即有腐爛毀壞之情事,被告以二樓主臥室洗臉檯剝離係因原告自行拆除所致,而辯其施工品質無差云云,顯非事實。更況此經補充鑑定結果回覆稱:本項係以該標的物鑑定當時之損壞狀態及兩造之表示做為鑑定之依據等語(見補鑑報告第19頁),是以本件經鑑定結果,認定被告之施工且所用材料品質皆不良,建議更新修補,費用為2,000元,則被告自應就此負擔賠償之責。
3、三樓部分:
⑴ 三樓冷凍庫與鐵皮間隙未施作,依通常施工慣例應予施作:
①現況:三樓鐵皮屋間的接縫沒有打防水膠,屋頂鐵板變形(見本院卷第42頁正、背面)。
②鑑定結果回覆為:三樓冷凍庫與外牆間鐵皮留有空隙未處
理完善,遇風雨易產生滲漏水問題,該區烤漆鋼鈑與冷凍櫃相接處牆應重新架構施作,並做止水收頭,另造成二樓辦公室天花板滲水位置附近之地坪,應予以防水處理,修補費用為20,000元【三樓問題⒈】。
③被告就此固辯稱:可能因原告會爬上屋頂,踩踏屋頂所導
致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惟嗣辯以:此部分非被告施作之範圍,估價單內無此報價,不應由被告負責賠償云云(見本院卷第130 頁)。然查:系爭估價單中針對工項之列舉係依分層且大範圍之施工作為分類計價,針對大範圍施工品項中之細項則未一一加以臚列,從而針對與大範圍工項有關且必然附屬之工程細項,縱未加以明定,亦應依工程慣例認定屬於承攬人應施作之內容,核先敘明。本件系爭估價單中第30、31項分別記載原住宅區頂樓新設鋼構鐵屋1 層、空地區新設鋼構鐵屋共3 層,承攬工程報酬分別為21萬元、148 萬元,是以有關系爭建物頂樓新設鋼構鐵屋、新設之3 層鋼構鐵屋之架建及與外牆間之無縫接合均應屬於被告施作之範疇,否則各項增建之建物各自散置,不僅損及結構安全,連帶影響居住品質及工程效益,此據補充鑑定結果回覆稱:三樓冷凍庫位置恰於二樓辦公室之屋頂,係於頂樓新設鋼構鐵屋部分等語(見補鑑報告第20頁),被告僅以三樓冷凍庫與外牆間縫隙未於估價單論列即辯稱非伊所施作之項目云云,顯非屬實,難謂可採。又此部分因被告針對空隙未處理完善,遇風雨易產生滲漏水問題,該區烤漆鋼鈑與冷凍櫃相接處牆應重新架構施作,並做止水收頭,另造成二樓辦公室天花板滲水位置附近之地坪,被告自應予以防水處理,被告空言指稱係因原告踩踏屋頂導致空隙產生,既未提出相關事證,則原告要求被告就此部分賠償修補費用20,0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⑵ 三樓天花板漏水,施工品質有瑕疵①現況:三樓內部房間天花板漏水(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
②鑑定結果回覆為:三樓天花板漏水應是屋頂人孔雨水滲入
所致,屋頂人孔及烤漆鋼鈑開口界面未處理妥善導致漏水,此處與通風設施無關。可以從屋頂去修復,修補費用為8,000 元【三樓問題⒉】。
③被告於履勘現場表示:願意處理此部分問題等語(見本院
卷第42頁背面),然嗣辯以:此部分漏水是因三樓屋頂人孔蓋及烤漆鋼鈑開口界面業經原告自行變更而致漏水,與被告施工無涉云云(見本院卷第130 頁),惟查:針對漏水與原告另行拆除部分通風設施,又自行修補有無關係一情,業經鑑定人明確回覆稱:「此處與通風設施無關」(見鑑定報告書第18頁正面),是以被告所稱此部分之漏水係因原告另行拆除部分通風設施,又自行修補所致云云,難認屬實,無可採信。又查,此部分之漏水既係因被告未妥善處理屋頂人孔及烤漆鋼鈑開口界面所致,另經補充鑑定回覆稱:屋頂人孔蓋施工方式確有瑕疵以致漏水,屋面雖以防水填塞劑填塞做補救措施,但並非根本解決之道,本項牽涉周圍界面,須人孔蓋及屋面浪瓦重做並重新安裝,周邊介面防水設計應重做,以達確實有效止水效果等語(見補鑑報告第21、22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補所需費用8,000 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⑶ 電梯天花板漏水,施工品質有瑕疵:①現況:三樓昇降梯上天花板會漏水(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
②鑑定結果回覆為:三樓電梯天花板漏水與屋頂開口界面防
水處理有關,與上述問題2.相同,應予以重新規劃施工,達到真正防水之機制,修補費用為28,000元【三樓問題⒊】。
③被告於履勘現場表示:願意處理此部分問題等語(見本院
卷第42頁背面),然嗣辯以:原告自行變更三樓屋頂開口界面而致漏水,與被告施工無涉云云(見本院卷第131 頁),經查:針對此處漏水之原因,業經鑑定人表示係因屋頂開口界面防水處理有關等語(見鑑定報告書第19頁正面),又原告自承自行變更之部分為如補鑑報告中屋頂平面示意圖所示之21下方及電梯間突出物下方之排風扇之處(見本院卷第195 頁背面),其中與電梯相近者為電梯間突出物下方之排風扇,惟排風扇為被告施工所設,其漏水之原因為開口界面防水處理不良所致,與原告自行變更有無關係,尚乏事證可稽,是以被告所稱此部分之漏水係因原告自行變更而致漏水云云,誠乏所據,難以採信,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補所需費用28,0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⑷ 三樓臥房天花板發霉、漏水,係因原告拆補所致,非屬被告施工品質之瑕疵:
①鑑定結果回覆為:三樓臥室天花板漏水痕跡,應與屋頂防
水處理有關,經比對屋頂拆補位置照片與三樓臥室漏水位置大致相近,意即原本不漏水,拆補後才發生漏水,則與原告拆補有關,可以修復,修補費用為5,850 元【三樓問題⒋】。
②系爭建物三樓臥房天花板發霉、漏水部分既經鑑定與原告
拆補有關,則應認為非被告施工瑕疵所致,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修補費用5,850 元,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⑸ 三樓鐵梯固定螺絲、鐵梯銹蝕,施工品質有瑕疵:①鑑定結果回覆為:三樓不鏽鋼爬梯及固定螺絲等銹蝕鬆脫
,施工品質確有瑕疵,應重新施作,修補費用為8,000 元【三樓問題⒌】。
②被告就此固辯稱:三樓不鏽鋼爬梯及固定螺絲銹蝕乃天侯
、環境因素所致,並舉原告家中之鐵鍋、微電腦控制器及附近鄰房鐵皮屋頂均有銹蝕情形為辯云云(見本院卷第13
1 頁)。惟查:不鏽鋼材質具有良好的耐鏽性、耐蝕性、耐酸性及耐熱性等特性,與被告所稱易銹蝕之鐵鍋、鐵皮屋頂之材質,其化學成份並不相同,眾所周魁。再者,三樓不鏽鋼爬梯係設置在屋內,系爭建物復係原告日常生活居住之處所,非無人管理亦無外露,於正常使用狀態下應不致於2 年左右之時間內即因銹蝕鬆脫,本件有關三樓不鏽鋼爬梯及固定螺絲鬆脫之原因,經委託鑑定為被告施工品質瑕疵所致,則原告就此請求被告給付修補費用8,000元等情,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⑹ 三樓鐵門無法關閉,施工品質有瑕疵:①現況:三樓鐵皮屋銜接外側陽台之鐵門沒有洞孔,無法關
閉。(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②鑑定結果回覆為:三樓不銹鋼門無法關閉等施工瑕疵,應
予調整修正重新安裝,修補費用為3,500 元【三樓問題⒍】。
③被告於履勘現場表示:願意處理此部分問題等語(見本院
卷第42頁背面),然嗣辯以:三樓鐵門無法關閉是因為絞鍊鬆脫所致,修復過程簡易,無需3,500 元云云(見本院卷第131 頁),惟查:三樓鐵皮屋之鐵門不僅如被告所稱之絞鍊鬆脫,經現場履勘所示,鐵門沒有洞孔無法關閉亦係其原因,針對此部分經鑑定人認定應予調整修正重新安裝,誠有其必要,被告固爭執修補費用3,500 元過高,惟其針對此部分施工瑕疵之說明已非全面,所稱費用過高一情,復未提出相關事證佐憑,難謂有據,無法遽信為真;且此據補充鑑定回覆稱:本項為不鏽鋼材質,不鏽鋼料單價約4,400 元/ ㎡,修繕費用酌編3,500 元等語(見補鑑報告第22頁)。是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補費用3,50
0 元,自屬有據,當可准許。
⑺ 三樓鋼樑銹蝕,施工品質有瑕疵:①鑑定結果回覆為:三樓室外鋼樑柱銹蝕嚴重,室內部分產
生銹蝕現象,未做好防銹處理,施工品質有瑕疵,應先除銹清理完成,底地重做防銹漆,再做表層面漆,修補費用為161,700 元【三樓問題⒎】。
②被告就此雖辯稱:銹蝕係因環境因素所致,被告施工時,
已漆有防銹漆及表層面漆,並無施工瑕疵,且修補簡易、價格便宜,鑑定修補費用顯然過高云云(見本院卷第131、132 頁),惟查:針對被告未做好防銹處理,造成三樓室外鋼樑柱銹蝕嚴重、室內部分產生銹蝕現象等情,業經鑑定人鑑定綦詳,被告否認其施工瑕疵,悖於鑑定結論,且未提出證據佐憑,自難採信。又針對修補費用一情,業經被告聲請補充鑑定,其結果回覆為:鋼構本應於施工前做好防銹處理,如熱浸鍍鋅或防銹漆完善處理等。本案鋼構架已完工使用,此時處理防銹工程倍增困難,部分與屋面或牆面接觸無法施工之鋼料有拆裝問題,估算包括底地清理完畢、上防銹漆,最後再塗面漆,至於紅丹漆(被告主張採用之漆料)有毒性不列入使用,相關修復單價參照鑑定手冊及市價評估等語(見補鑑報告第22頁),是以本件三樓鋼樑銹蝕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補費用161,70
0 元等情,應屬有據。
⑻ 屋頂鐵皮接縫凹凸、滲水,施工品質有瑕疵:①鑑定結果回覆為:屋頂烤漆鋼鈑浪瓦與設備間接合開口,
以止水劑硬填塞,其外觀及耐久性皆不恰當,且部分已經漏水;雨水由高往低流,可利用其物理性質,設計疊接防水機制系統,再輔以止水劑塞填,達到合理耐久效果,本案屋頂防滲漏水施工確有瑕疵,介面不良部分應全面檢查妥為修繕,修補費用為29,625元【三樓問題⒏】。②被告就此雖辯稱:屋頂鐵皮業經原告變更,被告當初施工
完成時屋頂鐵皮接縫並無凹凸、滲水之情形,係施工完成後,原告自行變更云云(見本院卷第132 頁),惟被告所稱原告係於其完工後自行變更一情,並無提出相關證據佐憑,此部分經補充鑑定回覆稱:因無比對參考資料,此屋頂究竟係施工中變更,或施工後變更,難以判斷等語(見補鑑報告第23頁),是以本件被告就此既無法舉證,自難認其所辯各節為真,而系爭屋頂鐵皮接縫既存在有屋頂防滲漏水施工之瑕疵,且介面不良部分應進行修繕,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補費用29,625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4、因修復上開被告施工瑕疵所須支出之施工鷹架及防護措施工程、零星工程、廢棄物清運、稅捐及管理費用部分:
⑴ 施工鷹架及防護措施工程費用137,600 元:
本件施工瑕疵部分包含一、二樓外牆粉刷不平整、油漆顏色不均、脫落等問題之修繕,自有架設鷹架進行施工之必要,此部分經鑑定人評估其數量及單價後,計算所得金額為137,600 元等情,自屬修復瑕疵之必要費用,被告應負擔此部分之賠償責任。
⑵ 零星工程及廢棄物清運費用50,000元:
零星工程及廢棄物清運費用,業經鑑定結果臚列在案,另經補充鑑定回覆稱:此乃參考本工程修繕費用1 百多萬元,加上廢棄物清運不少且須合於法律規定,另零星工程包括假設工程、屋內外物品設備之保護措施、臨時工作架或水電費用及其他漏列之小工程,兩項合計酌編50,000元等語(見補鑑報告第23頁),尚合於工程慣例及常情,應屬上開瑕疵修繕工程中必要之支出,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費用,應屬有據。
⑶ 稅捐及管理費(15% )144,707元:
稅捐及管理費經鑑定人認定為工程總價之15% ,而本件因工程瑕疵須支付之修繕費用為969,715 元,修繕工程亦須支付稅捐及相關之管理費,本件鑑定人依實際工程之15%計價,合於工程慣例,亦為修繕工程之必要支出,據此核定之修繕費用為145,457 元,而鑑定人以略少之144,707元加以認列(見本院卷第151-3 頁),原告復表示無意見,則應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費用,核屬有據。
5、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既因施作系爭工程之各該工項存在上開所述之瑕疵,且可歸責於被告,均已詳述如前,則原告請求被告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總計1,114,422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原告之請求權並未罹於請求權消滅時效:
1、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2 項、第495 條第1 項及同法第51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針對民法第514 條第1 項之規定,乃係就數種不同性質之權利,基於法條簡化而統一其權利行使期間,故應就各該權利之性質而分別適用。就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言,其性質為請求權,此一年之權利行使期間,應解釋為消滅時效;至定作人之契約解除權及減少報酬請求權而言,契約解除權之性質為形成權,而減少報酬請求權行使之結果,對原契約關係具有破壞性,因此之故,此一年之權利行使期間,即為除斥期間。本件原告係依上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修補瑕疵之必要費用及相關損害賠償之填補,則其性質應為請求權,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相關規定,自應解釋為消滅時效,始合本旨。
2、再按「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民法第第498 條第1 項、第49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工程除為系爭建物內部隔間改建、整體水電修改配置及整體內部重建之裝潢,亦含括原系爭建物頂樓新設鋼構鐵屋、空地區附連原建物所新設鋼構3 層鐵屋(一樓、三樓與原建物連通)、鐵屋內所有隔間、整體水電配置及所有裝潢之興建,自當係建築物之新建無訛。再者,本件被告固辯以系爭工程於100 年10月間即已完工,並交付予原告云云,惟辜不論被告此部分之抗辯是否屬實,原告既分別於翌年即101 年5 、6 、7 、8 月陸續通知被告系爭建物含增建部分之瑕疵,此有被告所提出訴外人傅繼正、吳鑑原之書面文件所載內容可資為證(見本院審建卷49、50頁),已可認原告於被告所稱完成系爭工程後之1 年內即有陸續通知被告系爭工程存有瑕疵等情,顯未逾上開瑕疵發見期間,又據被告所提訴外人傅繼正、吳鑑原之書面聲明所載,被告自101 年5 月起至同年8 月8 日尚有經原告通知瑕疵並前往系爭建物檢視有關儲藏室修補及2 樓漏水、淹水等情形,另原告復於101 年10年25日寄發新竹東門郵局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系爭建物存在有淹水、漏水、因淹水導致辦公桌椅、音箱毀損、外牆油漆剝落、庭院多處龜裂、油漆剝落等瑕疵,要求被告於接獲通知後7 日內前往修繕,否則將依法向被告訴請賠償等語,且被告業於10
1 年11月1 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有上開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審建卷第
115 至117 頁),則本件原告於102 年4 月23日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亦未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本件被告認原告本件請求已罹1 年除斥期間,權利已告消滅云云,顯有誤會權利性質及權利行使期間之限制,難謂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系爭工程經本院現場履勘及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現場履勘鑑定後,因被告施工有上開所列之瑕疵,且係屬可歸責於被告事由所致,則原告依民法第493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4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修補之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相關費用合計1,114,422 元,自屬有理,應為可採,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所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0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附表:(單價:元)┌──┬──────────┬──┬──┬───┬─────┬───────┐│項次│工 程 項 目│單位│數量│單 價│複 價│備 註│├──┼──────────┼──┼──┼───┼─────┼───────┤│ 01 │浪鈑底部清理加舖水泥│ 式 │ 1 │ │ 5,000│【一樓問題⒈】││ │封閉牆底 │ │ │ │ │ │├──┼──────────┼──┼──┼───┼─────┼───────┤│ 02 │廁所門框拆修重置及周│ 式 │ 1 │ │ 5,000│【一樓問題⒉】││ │圍防水處理及廁所外牆│ │ │ │ 5,000│【書面鑑定問題││ │壁癌修補 │ │ │ │ │⒉】 │├──┼──────────┼──┼──┼───┼─────┼───────┤│ 03 │室外地坪龜裂全面拆除│ ㎡ │ 89 │ 1,500│ 133,500│【一樓問題⒊】││ │地坪夯實後舖點焊鋼絲│ │ │ │ │ ││ │網重灌混凝土並粉刷 │ │ │ │ │ │├──┼──────────┼──┼──┼───┼─────┼───────┤│ 04 │一樓圍牆表面清理鑿除│ ㎡ │179 │ 760│ 136,040│【一樓問題⒋】││ │,修補重新粉刷及油漆│ │ │ │ │ │├──┼──────────┼──┼──┼───┼─────┼───────┤│ 05 │變電室水泥與鋼樑界面│ 式 │ 1 │ │ 34,000│【一樓問題⒌】││ │處理及內外牆防水粉刷│ │ │ │ │ ││ │油漆工程 │ │ │ │ │ │├──┼──────────┼──┼──┼───┼─────┼───────┤│ 06 │一、二樓外牆及二、三│ ㎡ │380 │ 200│ 76,000│【一樓問題⒍】││ │樓陽台欄杆、天花、樓│ │ │ │ │【二樓問題⒎⒏││ │梯間外牆清理及油漆 │ │ │ │ │⒐】 │├──┼──────────┼──┼──┼───┼─────┼───────┤│ 07 │二樓浴室天花板拆換 │ 式 │ 1 │ │ 3,000│【二樓問題⒈】│├──┼──────────┼──┼──┼───┼─────┼───────┤│ 08 │二樓梯間牆面修復披土│ 式 │ 1 │ │ 1,500│【二樓問題⒉】││ │油漆 │ │ │ │ │ │├──┼──────────┼──┼──┼───┼─────┼───────┤│ 09 │二樓冷氣機排水管獨立│ 式 │ 1 │ │ 20,000│【二樓問題⒋】││ │移出,以明管排放,恢│ │ │ │ │ ││ │復原陽台排水管及不銹│ │ │ │ │ ││ │鋼罩 │ │ │ │ │ │├──┼──────────┼──┼──┼───┼─────┼───────┤│ 10 │二樓地板泡水局部拆除│ 式 │ 1 │ │ 35,200│【二樓問題⒋】││ │重做,辦公桌底修補、│ │ │ │ │ ││ │音箱換新,木板牆修繕│ │ │ │ │ ││ │補透明漆 │ │ │ │ │ │├──┼──────────┼──┼──┼───┼─────┼───────┤│ 11 │二樓辦公室天花板拆除│ ㎡ │37.7│ 1,500│ 56,550│【二樓問題⒌】││ │清理驅蟲再重釘 │ │ │ │ │ │├──┼──────────┼──┼──┼───┼─────┼───────┤│ 12 │二樓辦公室室內油漆 │ 式 │ 1 │ │ 8,000│【二樓問題⒌】│├──┼──────────┼──┼──┼───┼─────┼───────┤│ 13 │二樓主臥洗臉台剝落修│ 式 │ 1 │ │ 2,000│【二樓問題⒍】││ │復 │ │ │ │ │ │├──┼──────────┼──┼──┼───┼─────┼───────┤│ 14 │二、三樓陽台RC欄杆鬆│ 式 │ 1 │ │ 2,500│【二樓問題⒎】││ │脫打除重新粉刷 │ │ │ │ │ │├──┼──────────┼──┼──┼───┼─────┼───────┤│ 15 │三樓冷凍庫與烤鋼鈑牆│ 式 │ 1 │ │ 20,000│【三樓問題⒈】││ │接合處構架牆面加強密│ │ │ │ │ ││ │合及防水處理 │ │ │ │ │ │├──┼──────────┼──┼──┼───┼─────┼───────┤│ 16 │屋頂人孔蓋調整重新安│ 式 │ 1 │ │ 8,000│【三樓問題⒉】││ │裝,周邊防水施做 │ │ │ │ │ │├──┼──────────┼──┼──┼───┼─────┼───────┤│ 17 │電梯間屋突物及排風扇│ 式 │ 1 │ │ 28,000│【三樓問題⒊】││ │與周圍鋼鈑接合界面未│ │ │ │ │ ││ │妥善處理漏水嚴重,拆│ │ │ │ │ ││ │除重新以疊接方式並做│ │ │ │ │ ││ │好該區域之防水措施 │ │ │ │ │ │├──┼──────────┼──┼──┼───┼─────┼───────┤│ 18 │三樓臥房天花板漏水與│ 式 │ 1 │ │ 0│【三樓問題⒋】││ │屋頂拆移排風扇位置修│ │ │ │【本項係因│ ││ │補不當,有關重舖屋頂│ │ │ │原告拆補所│ ││ │鋼鈑浪瓦 │ │ │ │致】 │ │├──┼──────────┼──┼──┼───┼─────┼───────┤│ 19 │三樓不銹鋼爬梯銹蝕鬆│ 座 │ 1 │ │ 8,000│【三樓問題⒌】││ │脫嚴重,有安全顧慮拆│ │ │ │ │ ││ │除重做 │ │ │ │ │ │├──┼──────────┼──┼──┼───┼─────┼───────┤│ 20 │三樓不銹鋼門開關困難│ 式 │ 1 │ │ 3,500│【三樓問題⒍】││ │,重新調整安裝 │ │ │ │ │ │├──┼──────────┼──┼──┼───┼─────┼───────┤│ 21 │屋頂鋼架銹蝕嚴重,鋼│ ㎡ │231 │ 700│ 161,700│【三樓問題⒎】││ │刷去銹上防銹漆,再加│ │ │ │ │ ││ │面漆處理 │ │ │ │ │ │├──┼──────────┼──┼──┼───┼─────┼───────┤│ 22 │排風扇等各設備及屋面│ 式 │ 1 │ │ 29,625│【三樓問題⒏】││ │銜接不平整,考慮排水│ │ │ │ │ ││ │機制後再上止水劑,重│ │ │ │ │ ││ │新安置 │ │ │ │ │ │├──┼──────────┼──┼──┼───┼─────┼───────┤│ 23 │施工鷹架及防護措施工│ ㎡ │344 │ 400│ 137,600│ ││ │程 │ │ │ │ │ │├──┼──────────┼──┼──┼───┼─────┼───────┤│ 24 │零星工程及廢棄物清運│ 式 │ 1 │ │ 50,000│ │├──┼──────────┼──┼──┼───┼─────┼───────┤│ 25 │稅捐及管理費(15%) │ 式 │ 1 │ │ 144,707│ │├──┼──────────┼──┼──┼───┼─────┼───────┤│ │ │ │ │ 合計│ 1,114,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