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整聲字第2號抗 告 人 謝華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緊急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1日本院102 年度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