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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TECHNOLOGY ASSOCIATTE MANAG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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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元,茲限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另請聲請人均於文到後7 日內提出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以上之股東之證明;又聲請人為法人者,請提出業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提出本件重整聲請之證明,逾期亦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