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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102年11月24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 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 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2 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6月25日遞狀為本件重整之聲請,本院前已分別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主要債權人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徵詢關於聲請人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並裁定選任檢查人提出重整檢查報告書,因本件重整聲請是否准駁尚待查明,前裁定自102年10月25日起延長30日之期間亦將屆至,本院認本件重整聲請有再延長期間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自102年11月24日起延長30日。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勻淨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