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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蔡永興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 78年1月13日報經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 9冊第32頁第 205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 八屆第1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函文、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之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減少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之董事人數,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 101年12月21第八屆第12次董事會議記錄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組織之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經內政部同意備查在案,此有內政部102年5月28日內授中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附件: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

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