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林碧員(財團法人天主教聖衣會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天主教聖衣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天主教聖衣會因男會士加入且人數增加,董事7 人增加為9 人,經董事會議進行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並報請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聖衣會之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衣會之董事人數增加,乃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101 年12月30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天主教聖衣會101 年度第3 屆第20次董事會議記錄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天主教聖衣會之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經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此有新竹縣政府
102 年2 月22日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