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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法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柴松林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工研院)再轉捐助之基金會,亦屬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爰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1 年7 月19日環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所示行政監督規定,修改捐助章程作成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許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條文之變更等語,並提出環境保護署函、101 年7 月6 日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監督研商會議記錄及簽名單、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2 年4 月15日、7 月29日第6 屆第1 次及第2 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減少董事人數、變更基金捐助來源,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2 年4 月15日、7 月29日第6 屆第1 次及第2 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經行政院環保署同意備查在案,此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8 月19日環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附表:

┌─────────────┬─────────────┐│修正前之章程 │修正後之章程 │├─────────────┼─────────────┤│第 五 條 基金捐助人 │ 第 五 條 基金捐助人 ││一、本會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一、本會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 研究院全額捐贈現金新台│ 研究院全額捐贈現金新台││ 幣伍佰萬元整為基金。本│ 幣伍佰萬元整為基金。本││ 會得繼續接受捐贈。 │ 會得繼續接受政府或政府││二、基金總額得因嗣後接受其│ 捐助( 贈) 財團法人及政││ 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調整│ 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 之。 │ 金轉投資事業以外之捐贈││ │ 。 ││ │二、基金總額得因嗣後接受其││ │ 他未接受政府捐助( 贈) ││ │ 團體或個人之捐贈調整之││ │ ,惟政府捐助之基金總額││ │ 仍應占50%以上。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之年度經費來源如下: │本會之年度經費來源如下: ││一、企業界及其他團體或個人│一、企業界及政府或政府捐助││ 之捐贈款。 │ ( 贈) 財團法人及政府 ││二、接受委辦工作之收入。 │ 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 ││三、基金之孳息。 │ 金轉投資事業以外之捐 ││四、其他收入。 │ 贈款。 ││ │二、其他未接受政府捐助( 贈││ │ ) 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 │三、基金之孳息。 ││ │四、其他收入。 ││ │ │├─────────────┼─────────────┤│第 九 條 │九 條 ││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五人組成││成,任期三年,並得連任。第│,任期三年,並得連任;連任││六屆起,董事由行政院環境保│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 選││護署選聘,董事於任期中因故│) 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出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另│ 業務特殊需要,報經行政環 ││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 境保護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車│ 。第六屆起,董事由行政院 ││馬費。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 環境保護署選聘,董事在任 ││個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 期中因故出缺,得行政院環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 境保護署另行選聘適當人選 ││期辦理交接。 │ 補足原任期。董事均為無給 ││ │ 職,但得酌支車馬費。每屆 ││ │ 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由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聘下屆 ││ │ 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 ││ │ 理交接。 │├─────────────┼─────────────┤│第 十一 條 董事會及職權 │第 十一 條 董事會及職權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 。 ││二、基金會運作策略之擬定及│二、基金會運作策略之擬定及││ 業務計畫之審核。 │ 業務計畫之審核。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與修改。│三、內部組織之制定與修改。││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定。 │ 定。 ││五、工作成果之核備。 │五、工作成果之核備。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董│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由代│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由代││理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理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本會董事會議決議應有三分之│本會董事會議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左列│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左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並報目的事│日前通知各董事,並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其決議應有四│業主管機關,且其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目的事業主管核定後行之: │目的事業主管核定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一、章程之變更。 ││二、解散。 │二、解散。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或變更用途。 │ 或變更用途。 ││ │四、以捐助財產購買有價證券││ │ 、不動產、投資及處分相││ │ 關事業。 │├─────────────┼─────────────┤│第 十三 條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監察人,任期三年,並│本會置監察人,任期三年,並││得連任。首屆監察人由捐助人│得連任。首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第六屆起,監察人由│選聘之。第六屆起,監察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選聘,監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選聘,監察││人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行政│人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得由行││院環境保護署另行選聘適當人│政院環境保護署另行選聘適當││選補足原任期。監察人均為無│人選補足原任期。監察人均為││給職,但得酌支車馬費。每屆│無給職,但得酌支車馬費。每││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月,由│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選聘下屆監│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選聘下屆││察人。新舊任監察人應按期辦│監察人。新舊任監察人應按期││理交接。 │辦理交接。監察人與董事間不││ │得有姻親或三等親以內的關係││ │。 ││ │ │├─────────────┼─────────────┤│第 十六 條 │第 十六 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並│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並││應於每年四月底前,編具會計│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編具││報告書及上年業務執行報告書│會計報告書及上年業務執行報││,提請董事會承認之,並報請│告書,提請董( 監) 事會承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之,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備。 │├─────────────┼─────────────┤│第 十七 條 │第 十七 條 ││本會下年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本會下年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擬具,提請│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擬具,提請││董事會核議通過後,報請目的│董事會核議通過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之。│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之。││計畫與預算有變更時其處理程│計畫與預算有變更時其處理程││序亦同。 │序亦同。 │├─────────────┼─────────────┤│第 十八 條 │第 十八 條 ││本會應檢具左列之事項經董事│本會應檢具左列之事項經董事││會及監察人審定後,函報主管│會及監察人審定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機關備查: ││一、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下年│一、於每年七月底前檢具下年││ 業務目標、計畫及預算書│ 業務目標、計畫及預算書││ 。 │ 。 ││二、每年四月底前檢具上年業│二、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檢具上││ 務報告,經執業會計師簽│ 年業務報告,經執業會計││ 証之會計報告及財產清冊│ 師簽証之會計報告及財產││ 。 │ 清冊。 │├─────────────┼─────────────┤│第 十九 條 │刪除 ││本會得投資於有關事業,但應│ ││先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後實施。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