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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法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27號聲 請 人 嚴任吉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一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 47年9月13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於 51年1月6日准予登記(登記簿第8冊第35頁第61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 15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 1條(詳如條文對照表),並經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函文、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之組織章程如附件一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減少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之監察人人數,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一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102年9月26日第15屆第3次董事會議記錄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之組織章程,如附件一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經教育部同意核定在案,此有教育部102年10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組織章程如附件一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附件一: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捐助

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