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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 告 國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給付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