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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吳恆足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昆蔚間確認租賃契約無效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計算方式:每月租金25,000×12月=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