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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童淑芬、吳尊德、吳勇清間確認派下員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