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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林鈺期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匯款,曾聲請對相對人陳芝偉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元,依同法第403 條第

1 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裁判案由:返還匯款
裁判日期:20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