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26號聲 請 人 黃俐淵代 理 人 黃鏡登上列聲請人黃俐淵與相對人傅文雄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返還車位之價值。
二、以上開自行查報車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