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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26號聲 請 人 黃俐淵代 理 人 黃鏡登上列聲請人黃俐淵與相對人傅文雄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返還車位之價值。

二、以上開自行查報車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