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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26號聲 請 人 黃俐淵代 理 人 黃鏡登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文雄間返還車位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