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叁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