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李文慶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奎霖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