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吳美馨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容鳳、吳玉鳳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裁判日期:20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