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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篁城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莊文勇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改定重劃分配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零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改定重劃分配地
裁判日期: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