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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童淑芬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如有地上權相關契約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