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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67號原 告 徐勝任

徐勝深徐南槐徐元雲徐元鈿徐誠杰徐志豪徐仁宏徐至泱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元裕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元強間因履行報告義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履行報告義務
裁判日期:201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