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馨、陳麗君間確認抵押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