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被 告 太陽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