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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邱記妹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被 告 姜劍樂被 告 姜潮樂訴訟代理人 詹常宗被 告 姜燿浤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訴訟代理人 范秀雄被 告 姜潤淇被 告 姜勝桓被 告 姜勝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最後論結法條漏載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補充記載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