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號原 告 鄭吳吉
鄭憶珍鄭小玲鄭福三前 列四原 告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張堂歆律師被 告 聯立空油壓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一誠被 告 鄭忠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