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號原 告 吳吉
(即鄭吳吉)
鄭憶珍鄭小玲鄭福三前列四人共同訴 訟代理 人 張堂歆律師被 告 聯立空油壓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一誠被 告 鄭忠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稱謂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鄭忠一」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忠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