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號上 訴 人 聯立空油壓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一誠上 訴 人 鄭忠一上列上訴人與鄭吳吉等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1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