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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號原 告 項有龍被 告 元邦大國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01 年12月4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於000 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1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