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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 鍾肇海上列上訴人與鍾肇材等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8號確認派下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4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等
裁判日期:201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