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3號上 訴 人 鄭振鋐即蔡建波等人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即 原 告
陳欣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83 號拆除基地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