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3號原 告 楊文仁
吳昆鴻正暉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煌原 告 玖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順原 告 哲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和珍上 列原 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被 告 松榮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號2樓法定代理人 張文松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麗娟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
號2樓鍾于璇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