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6號上 訴 人 萬相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勤益被上訴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12月12日以新院千民泰102 訴346 字第30693 號函,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函文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