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9號原 告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余建松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吳佳蓉律師被 告 陳俊良
謝玉玲前 列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被 告 羅碧安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陳信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699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列林克銘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惟查,原告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另對林克銘提起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刻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2699號民事卷宗影本在卷可按,因林克銘是否為原告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其代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合法?為本件訴訟程序上之重要爭點,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699號案件就原告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林克銘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判決之結果,攸關林克銘得否代理原告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是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之證據,本院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699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