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9號原 告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余建松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吳佳蓉律師被 告 陳俊良

謝玉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被 告 羅碧安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陳信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699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字第415號判決後,於104年12月23日經最高法院以 104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有該等裁判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爰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裁判日期: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