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2號原 告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被 告 最愛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嘉衛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規約條款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31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