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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6號原 告 林宗彥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複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複代理人 林吟樺訴訟代理人 許秉程

林廷達訴訟代理人 唐至慶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韓錦田

韓眺柏韓言松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湛碧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日期: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