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號原 告 戴昌華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複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複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被 告 戴曾瑞齡被 告 戴昌亨前列戴曾瑞齡、戴昌亨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