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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醫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2號原 告 孫品菲兼 法 定代 理 人 孫源杰原 告 林煥章

陳月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被 告 翁榮聰

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處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以被告翁榮聰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被告翁榮聰是否涉及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惟被告翁榮聰所涉上開犯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6日以105年度○○○字第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4年2月16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