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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盛裕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鍾永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裁判日期:2013-09-26